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优化人才选拔机制,进一步推进浙江省高校招生“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省内代码:0006。 第五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及研究生,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浙江省首批重点建设高校。 第六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第七条 就学地点:下沙校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专家委员会,负责实施“三位一体”招生工作,研究、制订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九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专家委员会的组建和考试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三位一体”招生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根据本科招生办公室报备的招生录取工作方案,制定监督方案开展监督。
第四章 计划与报名 第十二条 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面向浙江省招生,总计划数450名。具体招生专业、计划如下表:
第十三条 报名条件 一、已经参加2024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品德优良,身心健康,综合素质较高,具有创新能力和培养潜质,有一定特长的高中毕业生; 二、学业水平测试各科目成绩均为D等及以上; 三、高中综合素质评价须达到B等及以上(新高考改革前的考生达到P等及以上)。 同时符合以上条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报考: (一)普通类 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折算计分成绩在110分(含)以上。(我校将A等计15分,B等计10分,C等计5分,D等不计分,共10科,不含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 (二)特长类 1.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折算计分成绩85分(含)以上,且符合我校德育类、学科特长类、科技创新类、艺术特长类专项条件之一者; 2.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折算计分成绩70分(含)以上,且符合体育特长类专项条件之一者。 报考特长类的考生须符合我校规定的特长类条件,具体要求详见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系统。 注:考生报名时的学业水平测试成绩以报名截止日期前已取得的成绩为准。 第十四条 报名流程 一、网上报名 登录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本科招生网,点击“‘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系统”,根据提示的报名流程办理报名相关手续。考生确认无误后,报名系统会自动生成《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表》,自行打印。 二、书面材料在线提交 以下材料要求扫描(拍照)后上传报名系统,上传文件要清晰可见,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5M。 (一)《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表》(须所在中学教导处盖章)考生本人签名后将盖章签名的申请表扫描(拍照)上传; (二)本人身份证原件扫描(拍照)上传; (三)特长类考生须另外提供高中阶段获奖证书、资格证明材料(体育特长类考生另需提供参赛秩序册、成绩册)或突出事迹证明材料(德育类考生需提供)等,并将原件扫描(拍照)上传(邮寄报名材料提供复印件,须所在中学教导处盖章,到校报到时提供原件); (四)特长类考生须另外提供个人陈述,内容包括自身成长经历及体会、个性特长及取得的成果、进入高校的努力方向及设想等,字数1000字左右,须手写,并扫描(拍照)上传。 三、材料邮寄 普通类考生无须邮寄报名材料。 特长类考生需将报名材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报名表作为材料首页,不另制封面),以邮政EMS特快专递方式在报名截止时间之前(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寄至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下沙校区)本科招生办公室。 四、现场审核 通过材料审核的特长类考生,需要在报到时将获奖证书原件提交现场审核。 第五章 综合素质测试 第十五条 材料审核 一、普通类考生 学校根据考生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折算分进行排序,按照招生计划数1:7的比例,确定获得综合素质测试资格的考生名单,末尾排序相同的考生一并入围综合素质测试。 考生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折算分排序规则:(一)先按折算分总分高低排序;(二)若折算分总分相同,则按考生学业水平测试单科成绩等第情况排序,排序为:数学、语文、外语、物理、化学、技术、生物学、思想政治、历史、地理。 二、特长类考生 中学阶段在德育类、学科、科技创新、艺术、体育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符合德育类、学科特长类、科技创新类、艺术特长类、体育特长类报名条件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提出申请相应特长类,经学校专家委员会认定,可直接获得我校“三位一体”综合素质测试资格,且不占普通类考生的名额比例。 第十六条 综合素质测试 综合素质测试通过面试方式进行,面试分组和面试顺序由现场抽签决定。 综合素质测试主要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专业素养和专业潜质,满分为100分。 学校根据考生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按照招生计划总数的7倍确定入围考生名单(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末尾同分考生一并入围)。考生可通过学校招生报名系统查询综合素质测试成绩。
第六章 录取 第十七条 考生志愿填报纳入浙江省普通高校提前录取院校统一填报,考生须在五个院校志愿栏的第一志愿栏填报我校,否则无效。填报的专业志愿须在我校公布的招生计划专业范围内,专业志愿和服从调剂专业均须符合高考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考生的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综合成绩=学业水平测试成绩×15%+综合素质测试成绩×25%+高考成绩×60%(三项成绩统一折算为百分制)。 其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满分为150分,A等计15分,B等计10分,C等计5分,D等不计分(共10科,不含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学业水平测试成绩以考生在当年“三位一体”录取前所得成绩为准。 学校认可往届生相应科目的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其中新高考改革前的往届生对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两项合并取最高的等级作为技术科目学考成绩等级,自选综合不计分。 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单项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总分(同分则按照高考位次号排序)、学业水平测试成绩。 第十九条 专业投档规则:学校按招生总计划数1:1划定校内投档基准线,按“分数优先,平行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专业间不设级差分。学校对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综合成绩高低排序的原则,将其调剂到招生计划未满专业(被调剂考生的选考科目须符合未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如仍不足,则从投档基准线下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逐一择优录取到未满专业,直至满额。学校对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未被我校录取的考生,进入后续志愿的投档程序。 第二十条 若考生志愿填报人数未到招生总计划数的110%(按小数点进位),则录取人数控制在志愿填报总人数的85%以内(按小数点舍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二十二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原则上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为更好地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增加学生选择专业的机会,学校部分专业实行按类招生。按类录取的学生,在完成基础阶段学习后,可在本类所含专业中按校内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本科生招生网站查询。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工作时间安排: 一、网上报名:2024年3月3日至3月18日15:00; 二、学校初审:2024年3月19日至3月30日; 三、网上缴费:2024年3月31日至4月7日15:00(初审通过后缴费); 四、准考证打印:2024年4月9日至4月12日; 五、综合素质测试:2024年4月13日至4月14日(以具体通知为准); 六、入围考生名单公示及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查询:2024年4月30日起。
第七章 入学复查、收费和资助 第二十六条 被学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部门批文和有关规定执行收费。获得综合素质测试资格的考生需交纳报考费,标准为140元/人,逾期未缴纳者视为自动放弃综合素质测试资格;未获得综合素质测试资格的考生无需交纳报考费。因个人原因未参加学校综合素质测试者,报考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有完善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和困难学生资助制度。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严格执行奖、贷、助、补政策,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开设入学报到“绿色通道”。新生可凭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向学校申请“新生助学金”。
第八章 监督制约 第三十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主体责任,纪检监察室全程监督,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徇私舞弊、权力寻租的不良行为,监督电话:0571-86915055。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未委托个人或中介组织开展特殊类型考试招生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辅导班。 第三十二条 “三位一体”招生考核过程全程录像,专家名单和面试顺序考前随机确定。 第三十三条 考生初审结果、入选资格考生名单和录取名单均在学校本科招生网公示,实行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6号,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上述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联系方式 地址:杭州下沙高教园区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 邮编:310018 本科生招生网址:http://zhaosheng.hdu.edu.cn “三位一体”报名网址:http://nswyt.hdu.edu.cn 咨询电话:0571-86915007 电子邮箱:zhaosheng@hdu.edu.cn 第三十六条 如遇重大突发情况,学校将视情况保留对相关考核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等调整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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